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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性的權力基礎:伴隨著頭銜而來

在以上5個權力基礎當中,又可以區分成「組織性的權力」和「個人性的權力」兩類,其中組織性權力的來源通常和一個人的頭銜有關:

1.法定權:基於法令、規範、信仰或價值,我們認定某些人擁有影響我們態度與行為的能力。在多數組織中,法定權往往源自於組織架構的中的職位。簡單地說,法定權就是透過頭銜來指揮他人的權力。

2.獎賞權:人們透過給予他人好的結果(如晉升、調薪和獎金等),或降低他人面臨的不利狀況(如改善溼熱環境或撤換不稱職的主管等),使他人願意遵從他們要求。換言之,獎賞權就是掌控和分配資源的權力。

3.威嚇權:如果獎賞權的目的在於增加員工好的行為,例如幫助他人、團隊合作、努力工作等,那麼威嚇權的目的就是在「降低員工不好的行為」,像是遲到、洩密、散布謠言等。威嚇權主要是透過恐懼感的產生而達到目的,因此主管可以藉由記過、責罵、不給予晉升等手段,達到讓員工遵從其指示的目的。

個人性的權力基礎:不需要頭銜和職權

個人性權力的來源,通常和頭銜無關:

4.專家權:一個人透過個人的知識或天分,而對他人產生影響的能力,例如寫一本書傳遞觀點和思想,改變了他人的人生觀、價值觀、行為和態度等。或是律師、會計師、心理諮商師等專家,透過個人的專業知識提供諮詢,而影響客戶的行為。專家權的權力來源是不需要頭銜和職權的。

5.認同權:主要來自於個人的人格、價值觀、目標或特質。當他人對其產生認同,並渴望模仿他時,就代表這個人擁有認同權。享有認同權的人,他們之所以能發揮影響力,主要是受到其他人的敬愛、而非恐懼。

影響力的4種類型:個人權力高,讓你更有影響力

根據組織性和個人性的權力高低,進一步區分出4種不同程度的影響力,其中個人性權力要比組織性權力更為重要,對於人、事、物的影響也更為深遠。

 

  • 超級影響力:個人同時擁有高度組織性權力和個人性權力。
  • 巨大影響力:個人缺乏組織性權力,但有很強的個人性權力。
  • 高度影響力:個人擁有很強的組織性權力,卻缺乏個人性權力。
  • 低度影響力:個人同時缺乏組織性權力和個人性權力。

我認為,個人性權力要比組織性權力更為重要,對於人、事、物的影響更為深遠,理由如下:

首先,從權力基礎的主動性和被動性的觀點來看,由於法定權、獎賞權和威嚇權的權力基礎來自於組織,一旦公司賦予主管的權力有限或根本沒有(比方說,主管對於部屬幾乎沒什麼獎懲權),主管的領導力將大幅縮限。

相反地,專家權和認同權的權力基礎是來自於個人,每個人都可以自主地獲得,不需要組織賦予。因此,即使公司沒有賦予主管充分的法定權、獎賞權和威嚇權,只要他擁有專家權或認同權,他仍然有機會成為傑出經理人。

其次,從權力的影響性觀點來看,在麥克.哈特(Michael Hart)所著的《歷史上最有影響力的100人》(The 100: A Ranking of the Most Influential Person in History)書中,排前十名的人物依序是:穆罕默德(回教創始者)、牛頓(科學家)、耶穌(基督教創始人)、釋迦牟尼(佛教創始人)、孔子(中國儒家創始人)、聖保羅(基督教思想家)、蔡倫(造紙術發明人)、古騰堡(印刷術發明人)、哥倫布(發現新大陸的航海家)、愛因斯坦(科學家)。

他們都有一個共同特徵:都沒有組織性權力,卻有很大的個人性權力(註:穆罕默德是例外,因為他同時擁有組織和個人性權力)。例如,牛頓、孔子、聖保羅、蔡倫、古騰堡、哥倫布和愛因斯坦是因為具有「專家權」;穆罕默德、耶穌和釋迦牟尼則是因為具有「認同權」。

雖然上述排名有作者在研究方法的主觀性,而且也不是從組織性和個人性權力的類型來分析,但是這項研究仍然非常具有參考性,而且隱含著個人性權力要比組織性權力更為重要,也有更大的影響力。

作者 林文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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